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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督促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厦委办发明电〔2019〕3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等七部门关于厦门市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9〕29号)精神,市建设局负责督促检查同安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为做好督促检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行业主管、市区主责、镇(街)落实的原则,突出房屋安全问题导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底线思维,强化忧患意识,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高度,有力有效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在相关区、镇(街)党委和政府排查整治的基础上,通过开展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同安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落实到位。
二、组织领导
市建设局成立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陈锦良局长为组长,林树枝、许勇铁、庄毅伟(常务)、叶文语为副组长,负有房屋安全监管职责的各处室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工程建设管理处,具体负责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督促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日常工作。
成立4个督促检查工作小组,负责实施包片督促检查工作,联络员:林国利、郭炜锋。
第一小组负责包片督促检查祥平街道、莲花镇,组长:林树枝,副组长:邱永聪,组员:郭天祥、翁秀荣。
第二小组负责包片督促检查洪塘镇、五显镇、竹坝开发区,组长:许勇铁,副组长:何汉峰,组员:吴必辉、方均坪。
第三小组负责督促检查工作的日常工作工作,包片督促检查大同街道、汀溪镇,组长:庄毅伟,副组长:张清辉,组员:许力弘、赵鑫。
第四小组负责包片督促检查西柯镇、新民镇,组长:叶文语,副组长:蔡加和,组员:谢辛辛、林新强。
三、督促检查内容
(一)是否进行动员部署
是否结合本区实际,按照省、市对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有关要求,制定实施细案,倒排计划、明确具体任务、行动要求和职责分工,确保责任到人。
(二)是否开展摸底排查
1.业主是否将自查自纠整改情况和自查表报所在镇(街)。
2.各镇(街)是否同步开展排查,是否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针对其他类型房屋(含单位自管公房)进行排查,排查是否坚持七个重点“不放过”。
3.属地区政府是否开展实地抽查,并利用卫片航拍技术将重点区域排查结果在卫片编号标记,实行比对核查。
4.是否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核实的举报人线索予以查处,并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5.是否立卡建档,是否针对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信息登记造册,一楼一档;是否按规定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是否开展处置整治
1.对整体危险和局部危险房屋,是否采取果断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该加固的,是否立即予以加固;该停用的,是否坚决停用;该拆除的,是否坚决拆除。
对己排查鉴定发现危险性为D级的危房,属地政府是否责令业主立即整治,立即组织清退居住人员。对己排查鉴定发现危险性为C级的危房,是否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解除危险,必要时立即组织清退居住人员。
2.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危及周边安全的房屋,特别是擅自加层的、砖混的、未经专业设计施工的房屋,是否边查边清;未能提供安全性证明的,是否及时责成业主和使用人停止使用,立即撤出居住人员,腾空封房,责令限期拆除,排除隐患。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房屋,镇(街)是否责令业主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3.对业主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是否依法强制执行,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等措施。镇(街)是否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信息及时告知房屋居住人,组织疏导撤离,属于出租房屋居住人的,要妥善处理居住人员的居住问题。对将危房作为经营场所,特别是无证无照从事经营的,是否依法进行查处。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督促检查
市建设局按照《厦门市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督促检查表》(详见附件1),每组每月至少1次前往片区开展调研、指导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对问题突出的重点区域和进度缓慢的镇(街)开展重点督办,对重点隐患实行清单式管理,限期整改,逐一销号清零。
(二)强化技术保障
严格按照省里制定的统一排查标准,实施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的督促检查工作。参照省住建厅《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手册》,印发给相关单位,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三)其他工作要求
1.请同安区政府确定专人负责与市建设局对接此项工作,并填写《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报送人员名单》(详见附件2),于2019年4月25日前通过金宏网报市建设局工程建设管理处。
2.请同安区政府汇总本辖区内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以来的工作情况,填报《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3)于2019年4月25日前通过金宏网报市建设局工程建设管理处;之后每周填报《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于每周一上午下班前通过金宏网报市建设局工程建设管理处(联系人:林国利、郭炜锋;联系电话:8123000)。
扩展材料
危险房屋一般提出什么处理意见?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明确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的房屋;
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