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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私人危住房翻修改造建设规划审批实施办法》
为规范湖里区国有、集体土地上私人危住房翻修改造建设(以下简称“私危房翻改建”)的规划审批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城乡规划法》、《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及《厦门市私人危住房翻修改造建设规划审批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中国有土地上的私人危住房,是指国有土地上未经规划改造片区内的个人所有或公房与私人住房混合的四层以下(含四层)危房住宅,且享有房屋占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持有相应的土地或房屋权证。
(二)本办法中的集体土地上的私人危住房,是指集体土地上单户村(居)民的危房住宅,且享有房屋占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
(三)被政府认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闽南大厝或涉台文物的私人危住房从其相关规定,已发布征收公告的区域(由区征收办确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受理条件
(一)申请私危房翻改建时,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验核):
1.申请私危房翻改建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房屋来历、建设年代、房屋现状、申请意向等。
2.申请人和产权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应为房屋产权人或持有产权人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经公证机关公证)。
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其它可以证明土地房屋权属的有效证件。
4.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为C级或D级危房。
5.体现房屋四面外墙立面状况的照片。
6.对周边相邻住户通风采光有影响的,申请人需提供和周边相邻住户协商一致的书面材料。
7.存在共墙关系的私危房翻改建项目,申请人需提供与共墙另一方的书面协议。共墙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但符合私危房翻改建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书面承诺保证共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在拆除、翻建过程中采取安全措施施工,保证翻改建建筑不恶化周边建筑的通风采光及日照条件,经规划审批部门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明确是否核发规划许可。
8.依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在私危房危及居住人、相邻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或公共安全需要立即处理、且无法以产权人名义申请私危房翻改建的情况下,房屋产权登记中的任何产权人、原产权人的法定继承人、私危房的使用人、委托管理人(或其继承人)均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私危房翻改建,但应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屋产权登记中的任何产权人应当提供,其无法取得其他共有产权人同意私危房翻改建确认文件的原因说明。
2.原产权人的法定继承人应提供,其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由户籍管理部门或公证处出具证明)以及其无法办理继承手续的原因说明。
3.私危房的使用人、委托管理人(或其继承人)应当提供,其合法使用该房屋的书面证明或者原产权人授权委托的证明材料(委托管理人的继承人还应提供其与委托管理人的关系证明)。
4.私危房已进行房产评估、证据保全的书面材料,且已在厦门市级报纸登报公告十天以上。
5.申请人保证所提供的说明、信息、资料均真实有效,愿意承担因申请翻改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
6.申请人对私危房翻改建后,不改变该房产的权属、房屋各产权人的产权份额以及原使用状况的书面承诺。
7.申请人对私危房若不立即采取解危措施会严重危及到使用人、相邻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书面说明及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第三条 审批原则
(一)本办法中私危房翻改建的规划审批工作由区建设局负责实施。
(二)私危房翻改建应符合城乡规划,满足建筑设计及住宅设计等技术规范要求,建筑高度每层层高控制在3.3米以下。
(三)私危房翻改建工程鼓励设计坡屋顶,集体土地上的私危房翻改建工程原则上应设计坡屋顶,设计的坡屋顶项目应符合城乡规划技术要求,坡度不超过45°,水平投影范围线不宜超过原用地范围。涉及到他人合法权益的,须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因防涝需要的,可增加建筑室内外高差。
(四)国有土地上的私危房翻改建工程,原则上不得改变原使用性质,不得超过原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原用地权属面积、原建筑高度、原建筑层数,原不成套住房可适当增设卫生间。在不影响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前提下,私危房可增加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的套内使用面积。
(五)集体土地上的私危房翻改建工程,依照禁建区、限建区相关规定执行。集体土地上暂未划定禁建区、限建区的,其私危房翻改建工程原则上不得改变原使用性质,不得超过原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原用地权属面积、原建筑高度、原建筑层数。
(六)私危房翻改建的申请主体原则上应为产权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人。因故无法以产权人名义申请的,在证据保全的情况下,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后仍可申请,但在规划许可前,街道办事处应做好公示、公告工作。申请人不得改变翻改建项目的权属、房屋各产权人产权份额及原使用状况。
第四条 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私危房翻改建的业主,由本人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和保证合法建设的书面承诺书。
(二)社区评议。社区居委会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召开两委会议进行集体评议,经评议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在社区居委会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所在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复核。街道办事处接到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给申请人填写《湖里区私危房翻改建申请表》,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区建设局审批。
(四)复审勘察。区建设局根据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意见,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会同街道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并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量。
(五)核查审批。区建设局根据现场勘察与测绘情况,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审批意见,发放《湖里区私危房翻改建审批意见书》,告知申请人有关危房审批的具体意见、内容和应遵守的事项。
(六)抄告结果。区建设局应及时将《湖里区私危房翻改建审批意见书》以及申请人保证合法建设的承诺书抄送所属街道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七)施工许可。申请人应在取得《湖里区私危房翻改建审批意见书》之日起半年内,根据审批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报送区建设局;区建设局对设计人员或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核实,符合规定的,发给《湖里区私危房翻改建规划许可证》。
(八)开工报备。申请人应在取得《湖里区私危房翻改建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半年内动工(逾期不动工又不申请延期的,该《湖里区私危房翻改建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私危房翻改建项目开工前,申请人应将《湖里区私危房翻改建规划许可证》副本悬挂于施工现场醒目处,接受群众监督。
(九)现场施工。开工时,申请人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基础放样验线、±0.00验线报备(由社区、街道、区执法局、区建设局四方相关工作人员现场确认),并委托有相关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私危房翻改建项目质量和安全责任由业主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业主和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十)竣工验收。私危房翻改建项目竣工后,申请人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并凭测绘报告向区建设局申请规划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由区建设局发放《湖里区私危房翻改建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
第五条 审批时限
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私危房翻改建申请,从街道送件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发放《湖里区私危房翻改建审批意见书》(不含现场勘查后需补交材料及公示时间)。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一)私危房翻改建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和经审核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图纸。
(二)产权注记制度。根据《厦门市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范围内私人住房拆除重建时权属证书管理的通知》(厦国土房〔2014〕65号),对国有土地私人住房批准拆除重建时,区建设局应在申请人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上加盖“已批准重建”字样的印章后暂时代为保管,同时将审批结果抄告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待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通过后,发还原权属证书。在此期间,停止该房屋的转移、变更、抵押登记,并不得补办土地房屋权证。
(三)区各有关部门应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私危房翻改建工作有序开展。
1.区建设局负责辖区内私危房翻改建申请的审批,应将审批办事指南(含审批依据、审批对象、审批内容、审批流程、审批时限)和审批结果进行公示,规范管理,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
2.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加强违法建设排查,各驻街中队负责私危房翻改建过程中的常态管理,加大日常巡查,对未严格按照审批面积和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处。
3.各街道办事处及所在社区居委会要配合区建设局做好私危房翻改建申请的审核认定工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符合翻建受理条件又不申请翻建的危房,由街道、社区督促停止使用并组织居住人员撤离。
第七条 帮扶补助
根据《厦门市困难群众精准帮扶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对居住危房困难重点优扶对象家庭、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和困难残疾人家庭、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在私危房翻改建时给予财政帮扶补助。
(一)给予每户财政帮扶补助资金5万元,区、街两级财政按50%比例共同承担。补助资金由街道财政先行统一支付,区级承担部分年终通过区街财政体制进行结算。
(二)享受财政帮扶补助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区民政部门证明、房屋施工前后对比照片、《湖里区私危房翻改建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困难群众私危房翻改建财政帮扶补助资金拨付审批表》到所在街道办理。
第八条 附则
(一)在未经规划改造的片区内,享有房屋占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持有相应土地或房屋权证的非住宅私人危房翻改建设工程(不包括庙、祠等),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规划审批,但不得改变原性质,不得超过原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原用地权属面积、原建筑高度、原建筑层数。
(二)本办法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同时启用“厦门市规划委员会私危房翻改建行政审批专用章(6)”。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原《湖里区国有、集体土地私人住危房翻修改造建设审批管理实施办法》(厦湖府〔2014〕77号)同时废止。
依据:http://www.huli.gov.cn/zwgk/zcfg/201710/t20171018_120753.htm